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二次 结婚 的 产假 与第一次没有区别。 女职工 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晚婚 的职工,增加 晚婚假 十二天;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试行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