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与被告藏某稳、杨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房民初字1198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杨某、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2023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杨某已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12万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藏某稳,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2015年8月21日,藏某稳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04街区01地块项目工程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2015年10月14日,藏某稳的北京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万元。次日,藏某稳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万元转入其妹妹臧某莲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将剩余人民币13.86万元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某飞等人就藏某稳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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