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
释义 | 一、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1、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数份遗嘱的,以哪一份为准有不同的规定: 2、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没有抵触的,数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二、老人留下遗嘱没公证会不会影响继承 事实上,订立遗嘱后,公证不是必经程序,所以遗嘱有效不公证不影响继承。 具体而言,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三、不过,订立遗嘱时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存在多个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便会按以下进行处理: 1、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所以,当发生继承关系时,一方以遗嘱没公证为由提出异议的,并不能得到支持。 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 1、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 根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同时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得到体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五、如何撤销遗嘱 1、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4、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六、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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