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4)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5)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6)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 意外事故 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此外,对于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交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通过以上两点简单的阐述,大家一定会对国内航空运输损害 赔偿标准 有了一些认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