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1. 主合同当事人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2. 合同债权人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提供保证;3. 主合同债务人欺诈、胁迫使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保证人不承担责任;4. 债务人与保证人欺骗债权人,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 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三)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并且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此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 但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造成债权人损失,保证人与债务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意思是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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