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不能是行政主体一方。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在行政诉讼在,我国原告的主要权利包括:上诉权、委托权、质证权、回避权、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保全权等权利。2、《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的原告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无利益则无诉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孤立地理解。《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当包括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资格方可具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事实根据”的要求不同,法院必须首先对起诉人有无主体资格予以严格审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可见,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不能仅是事实上、不确实的,而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做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无利益则无诉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孤立地理解。《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产生实际影响。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事实根据”的要求不同,法院必须首先对起诉人有无主体资格予以严格审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可见,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不能仅是事实上、不确实的,而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该内容由 刘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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