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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到期不续签辞退规定是什么?
释义
    合同到期不续签不一定算辞退,劳动者不属于被辞退,单位通常也没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是第三次续签且职员未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期限到期后,单位和劳动者都可自由选择是否续签,若单位降低约定条件导致不续签,一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辞退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不一定算辞退,因为不愿意续签的可能不是单位、而是劳动者,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属于被辞退,且单位通常也并没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一定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如果是第三次续签,职员在续签的时候没有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那么就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之后,单位、劳动者都可以自由的选择续签、或者是不续签。对于劳动者来说,若是单位提出续签,但是却降低了之前劳动合同之中约定的条件的,此时劳动者可以拒绝。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续签的,单位一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并不一定算作辞退,因为不续签可能是由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合作。在此情况下,单位通常没有义务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若是第三次续签且职员未提出要求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签应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若单位提出续签但降低了之前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有可能获得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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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