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固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准予立案并确定的开庭时间的,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从起诉开始计算时间难以确定,但一般在确定开庭时间后的三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