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被告主张赔偿,并可以请求法院将被告取保的保证金作为赔偿金给予受害人。同时,如果被告追认了罪名并判决其赔偿受害人损失,也可以通过刑事执行途径向监管机关请求追缴取保的保证金并支付给受害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提供的保证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判决将保证金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受害人的,应当先支付受害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损失数额,并作出判决;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告在取保候审时提供的保证金,如追认罪名并被判处罚金、责令赔偿、没收财产等,可以从中扣除。扣除后余额,应当及时退回保证人,但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