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开庭后无调解,是等仲裁裁判吗?如果有一方不服那要要怎样办 |
释义 | 仲裁庭在开庭时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双方同意,直接进行调解;若一方不同意,按正常仲裁流程进行。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需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明确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调解书经仲裁人签名、印章盖章后送达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或调解书未送达前,一方后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分析 1、仲裁开庭时,仲裁人会征询两方的意见可否认可调解,两方都认可的话,直接调解就行了。一方不认可调解,走正常的仲裁流程。 2、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到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人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两方当事人。调解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的补救措施及申诉程序 仲裁程序的补救措施及申诉程序是指在仲裁开庭后如果没有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等待仲裁裁判结果。如果一方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和申诉程序。补救措施包括申请撤销裁决、申请司法复核、申请再审等,这些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审查案件的机会。申诉程序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这些补救措施和申诉程序的存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仲裁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结语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是一种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可以直接达成协议。调解书应明确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调解书尚未送达,一方当事人后悔,仲裁庭将及时作出裁决。此外,仲裁程序还提供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和申诉程序,如撤销裁决、司法复核、再审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仲裁程序为争议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促进了公正和高效的法律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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