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缺失 |
释义 | 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死刑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监督事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何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院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措施等,法律则没有规定。这是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一大立法缺陷。 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监督的缺失及影响 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应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不公开的状态,以书面审理为主回避了司法权的公开性及民主性,不开庭,近乎秘密操作,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只能被动地等待裁决而无法监督裁断的全过程。客观地说在实际操作中对复核程序根本就不存在法律监督,死刑复核整个过程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业务报批手续,由法院单方控制,法官唱独角戏,几乎成了法院单方面的职权活动:既不听取公诉人的意见,也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甚至对被告人也不进行提讯,从而使复核过程诉讼主体严重不全,诉讼气氛不浓,丧失了作为诉讼程序的应用特色,从而使其保护人权的功能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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