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科学证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是,科学证据并不总是完全可靠和准确的。因此,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了解如何处理对手使用的科学证据。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于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供述,在对认罪认罚的查明和认定中,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强制证据、科学鉴定不准确等情形。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抗辩。法庭应当依法组织查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或者存在瑕疵,无法作为认定罪名的基础,应当不予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查证案件真相,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在抢救重伤、重病或者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救助他人生命,或者因公殉职的;(三)年满七十周岁的老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对对手使用的科学证据提出质疑和反驳,坚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力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应当掌握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处理对手使用的科学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