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时点如何确定 |
释义 |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以当前(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以当前(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一、拆迁补偿如何计算 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2、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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