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期间的债务离婚怎样处理 |
释义 | 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如果能认定该债务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如果能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妻子的债务丈夫要承担吗? 妻子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丈夫需要承担。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需要共同偿还。具体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什么情况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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