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
释义 |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为原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关键。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不确定的债权怎么转让 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不合法的情形,债权转让主体不合法怎么办 债权转让不合法的情形,一般是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具体如下: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的主体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怎样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1、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优律师网进行咨询,优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能否强制把执行期债务转让 一、能否强制把执行期债务转让 1、不能强制转让执行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配合完成债务承担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见下: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 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 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 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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