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定的否定列举情形,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过长、不予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有一些具体情形被法律列举出来作为否定列举情形,这些情形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过长是一种否定列举情形。具体而言,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五年的行政争议案件,除涉及国家赔偿、恢复名誉、生命权、健康权等特殊情形外,不得立案受理。另外,不予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构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否定列举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予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已经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受理诉讼。此外,一些行政争议案件也被列举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否定列举情形,例如对于政府招投标结果的行政诉讼案件、拆迁补偿争议等。 除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否定列举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在行政诉讼中受到限制?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列举情形之外,行政诉讼还受到其他一些方面的限制,如立案条件、管辖范围等。具体而言,在立案条件方面,行政诉讼必须符合立案条件,例如行政行为形成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等;在管辖范围方面,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应当与行政行为的地域相一致,即只能向该行政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行政诉讼亦受到某些限制,其中否定列举情形的规定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不予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已经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受理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