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胁迫结婚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被胁迫方可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胁迫指威胁对方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迫使结婚。隐瞒疾病的一方被发现后一年内可申请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因胁迫结婚或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被视为可撤销婚姻。如受胁迫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则该婚姻被视为无效。胁迫是指以威胁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或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其不得不结婚。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后另一方得知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也可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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