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②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一、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二)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虽然一般的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无论是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的,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都是中级人民法院,在较大的城市基层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