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托运人他的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义务有什么 (1)如实申报的义务 (2)托运人有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 (3)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 以上是关于托运人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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