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薯租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如果行为人仅是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对本单位环境、情况等比较熟悉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则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数掘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散好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