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概念及其在事故处理中的作用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损失情况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形成的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主可垫付无力赔偿的损失。调解期限为30日,可延长15日。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只调解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离的计为一次。重大复杂事故需延长调解期限须上级批准。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各方作出承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三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时,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后,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形成的文件。它是反映民事法律行为的凭证,记录了各方的承诺和权利义务。若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力赔偿的由单位或车主垫付。若责任在驾驶员,单位或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驾驶员追偿。调解期限为30日,可延长15日。对致伤事故,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致死事故,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后三日起;对仅财产损失的事故,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最多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离计为一次。重大复杂事故需延长调解期限,需上级批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