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犯罪如何中止党员权利 |
释义 | 中止党员权利,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党纪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党员,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1.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2.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及时予以恢复。3.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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