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前诉讼时效(两年)已经届满的,新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没有溯及力,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可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来就是“从旧兼从轻”,且虽然权利人有追诉的权利,但是也必须积极的行使权利,说好的给你两年时间你却怠于行使,那么诉讼时效经过了就不可再强行给你延长了。(二)民法总则实施时还没届满两年诉讼时效的,顺延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注意,是继续连续计算下去,而不是重新计算,意即知道过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而不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三年。综上所诉民事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就有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