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中能力处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
释义 | 1)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取消考试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取消考试成绩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停考或限考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取消录取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撤销教师资格指对违反教育法中有关教师资格规定的相对人剥夺其担任教师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指对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予以取消其从事招生工作权利的制裁有关处罚在各级各类考试的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3)财产罚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财产罚主要有两种形式:罚款一般由行政法规定罚款的幅度和加重、减轻的限额,享有教育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执行处罚罚款可单处,也可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指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教育法中没收非法所得主要运用于非法举办学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颁发各类证书等获得利益行为的处罚 (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各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人身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教育法中的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它是指对违反有关教育法规范(主要对违反教育关系中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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