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纠纷医院的处理如下: 1、当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报告; 2、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科室或者院部应当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反应。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患者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患者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尸检。拒绝尸检的,应当由患者家属签字。拒绝签字的,医院应当如实记录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陈述事情,经部门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部,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