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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清算法律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 合伙企业解散 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企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 分配剩余财产 等。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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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