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章在各地、市、州、县机关的尺寸为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cm。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中央刊国徽,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cm,国徽外刊各级政府或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