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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释义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占有扣留动产,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质权一般由当事人约定。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留置权和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则留置权和质权也随之消灭。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一、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因此,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二、联系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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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3: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