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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哪些权利
释义
    贷款人权利: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二、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四、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一、借款利息是否在本金中扣除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贷款利息一般在贷款期限届满或合同履行期间分批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贷款少于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增加借款人的负担。因此,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本金仍提前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借款无借条利息该怎么算
    借款无借条利息一般视为无利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无息贷款有约定的偿还期限,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借款人在贷款人催促后仍未偿还的,贷款人应当允许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因此,如果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对方逾期未还款,可以要求逾期利息。可按银行类似贷款利率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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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