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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有哪些
释义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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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