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 法规 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且该解除无须任何的理由,但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对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替代。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期限。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劳动合同方面看,它又是一个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原则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原已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等;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两者都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属明显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当然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类事项如不及时处理,常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