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可增加诉讼请求? |
释义 | 案件重审是重新开始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重审时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重审案件,案件重审,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当事人重新设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为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否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是否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有无管辖权,合并审理是否会造成对原诉讼请求审理的拖延等因素。如果原告在重审中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在性质上相同,且合并审理不会导致诉讼的拖延,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案件重审适用新的一审程序,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应当相同。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审和再审的区别 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七)审结期限不同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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