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暖气不热无权拒绝交取暖费。根据规定,供暖期间应当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16℃。供热公司需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业主对室温达标存有争议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供热公司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应适当减免供暖费。 法律客观: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