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即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附: 我乐于向法学界同仁推荐此书的理由是:首先,书中的每一篇文稿涉及的问题均来源于民事审判第一线,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其下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后,以《民事审判信息月报》的形式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然后由民一庭的每一位法官对分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在有全庭法官参加的研讨会上进行充分论证,最后确定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或一致意见。其次,本书涉及的问题多是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备而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作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既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收集了国内民法、诉讼法专家、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情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力争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成理。——黄*有(引自《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序》) 来源:《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