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可否使用化名 1、可以用化名。 2、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会出现以上人员时,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二、怎么保护证人 (一)保障证人的安全,是使证人能解除后顾之忧,充分、客观地提供证据,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重要条件。 (二)为了保证证人如实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办案人员顺利地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特别是人身、财产的安全。 (三)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四)负责执行证人保护任务的部门(以下统称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3、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4、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护; 5、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6、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