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抵押吗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抵押吗 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获得的耕地、草地、林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户的生存保障,农民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将土地抵押,一旦不能清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可能被拍卖,这样就会造成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条件,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非常不利。 因此,我国《民法典》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虽然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土地抵押,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因为通过这些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就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市场化的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支付的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的,因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抵押,以为实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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