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睁没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悉败纳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枯知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