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发商交房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开发商需要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2、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5、满足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满足全部条件,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商品房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确定的交付房屋的日期前书面通知卖方人办理交接手续。若开发商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房人应当按时办理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