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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交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开发商交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一、房屋交付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合格。商品房一般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验收合格的,还应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秀等;
    2、住宅所属建筑必须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所属的建筑物需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住宅交付许可证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得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可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证书。事实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1、2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提前向买方交房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二、开发商交付义务是怎样的
    开发商交付义务:1、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2、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3、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三、开发商超建的房子能买吗
    一般不能买开放商超建的房子,开发商超过建设规划建造的房屋很难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就很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预售需要取得“五证”。“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具备该五种证书,房产商才可以将房屋进行出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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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