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实践来看,认定构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标准,一般需要这三个条件:一、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的相对方。其中,控股股东一般是占比50%以上的股东,或者虽不足50%的比例,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力的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实施了关联交易的行为。前述主体利用关联关系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非常多,例如挪用公司无偿财产给关联公司使用、为关联公司提供义务担保、低价或高价关联交易等等。其中,低价或高价关联交易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三、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公司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关键在于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即使存在关联交易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也可能包括关联关系的相对方。风险提示:公司法并未禁止所有关联交易,只是对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予以规制。“通过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是认定违法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通常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就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的约定不合理或不公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