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维护、 保管、投资等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对方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另-方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地方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