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的五个具体措施 |
释义 | 1、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研究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2、完善财税政策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和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融资租赁合同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3、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 4、完善公共服务 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研究制定行业景气指数。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 一、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借款合同效力 1、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2、因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没有证据证明提供资金的一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3、主合同应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纠纷,该认定仅是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亦未改变主合同债务人所应负担的债的同一性。因此,主合同有效,对应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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