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范围 |
释义 |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房地产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 4、不动产经营租赁, 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7、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 8、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按征收率3%)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③、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④、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 ⑥、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⑦、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⑧、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⑨、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⑩、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_、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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