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 婚姻登记的流程为: 1、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