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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微博和短信可以做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吗
释义
    微博和短信在经过质证且合法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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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