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上不承认短信证据吗 |
释义 | 一、法庭上不承认短信证据吗 短信、微信作为电子数据,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依然要符合证据的三性,才能被法庭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 而2020年5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14条明确细化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明确规定手机短信、即时通信属于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因此,短信、微信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短信、微信仍然需要查证属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证据三性,那么依法应当被法庭采信。 二、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1、证据的种类包括: (1)书证、通过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合同、传真、电报、协议、图表、图纸、刻有文字图形的石头等;购买物品的发票; (2)物证。通过物理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只要知道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都可以做为证人出庭作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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