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已在本所发行A股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申请其A、B股股票同时终止上市,但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