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法人停业、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仍然存在,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增加企业主管部门、创业单位、股东或者投资者参与诉讼,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不要求添加,一般不允许主动添加。没有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者人员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清算义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