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条签字者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见证人只证明合同存在,无需连带责任。担保人需承担完全或不完全的连带责任。条据通常手写,由欠/借/收者签字,但有时债权人/出借人/送人代签。1. 欠条上签字的并非都具有连带责任。 2. 借款人有责任,见证人只需证明借贷合同确实存在,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或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或不完全的连带责任。 3. 条据通常是手写的,作为一种快速、方便的确认方式。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包括欠者、借者和收者的签章。但实际情况中也有由债权人、出借人或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或收者签字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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