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坏处有什么? |
释义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它劳动合同只是期限上有所不同,在其它方面仍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因此,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将来找到更好的工作,向现在的工作单位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这是劳动者必须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劳动合同在30天后自行解除,单位应当与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不应扣留你的档案,也不应以扣留档案的做法迫使你缴纳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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